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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43号

孙洪刚与李宗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刚,李宗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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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刚,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宗涛,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洪刚与被执行人李宗涛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4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李宗涛的妻子李和香在银行存款8022元和李宗涛银行存款178元,其余案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