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刚,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宗涛,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洪刚与被执行人李宗涛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44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李宗涛的妻子李和香在银行存款8022元和李宗涛银行存款178元,其余案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