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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617号

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志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617号原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光,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志礼,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