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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6号

李大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6号罪犯李大英,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以(2000)渝二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3月27日起,2003年3月28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5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4月3日,经本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928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27日,经本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899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5日,经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以(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对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12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大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英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