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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831-2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31-2号原告韩某某,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