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31-2号原告韩某某,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