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盖支行,住所地石狮市香江路5-7-9号松茂村委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700481-5负责人吴志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毓斌,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宝珍,女,住石狮市。
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盖支行(以下简称石狮农商银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清限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石狮农商银行称,2014年5月9日,被申请人张宝珍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石狮市某地房产为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11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于2014年5月12日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同年5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万元,月利率为0.775%,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合同还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应支付自逾期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利息,贷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贷款75万元。但2015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因涉及经济纠纷已被依法查封,且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到期利息1.74375万元。有鉴于此,申请人依合同约定通知被申请人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息。截止201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张宝珍共结欠借款本息77.164814万元。因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偿还到期债务,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特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张宝珍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二)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八)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借款利息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影响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情形下,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因此,自“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时,本案合同标的债已到期,被申请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成就,申请人申请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石狮农商银行依法可以以上述被申请人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宝珍所有的位于石狮市某地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盖支行在77.164814万元(本金75万及至2015年4月11日止未付的相应利息、罚息)及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止期间未还本金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被申请人张宝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员 谢清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