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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102号

蒋崇芳、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崇芳;周富生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102号申请人蒋崇芳,女,汉族,1966年4月6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双江自治县。被申请人周富生,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大专文化,邦丙乡政府工作人员,住双江自治县档案局宿舍区。申请人蒋崇芳与被执行人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做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蒋崇芳与被执行人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421100元,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愿意从2015年10月31日起每月承担21000元的资金占用费,定于2016年6月中旬以前付清所有欠款同时自愿将档案局的房子,千冒的宅基地,纸厂的出租房及每个月的工资抵押,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本院有权处理被执行人所抵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忠

审判员  段培江

审判员  张 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