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绥德县人,个体户。被告雷某某,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绥德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