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
被执行人:李常合。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2178号公证书和(2014)莱钢都证执字第12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常合所有的鲁S×××××小型普通客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