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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44号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宋振波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宋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

申请执行人:宋振波。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6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的两栋看护房(建筑面积413.6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206.81平方米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2、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垦费2倍的罚款,金额:206.81平方米×20元×2倍=8272.4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的两栋看护房(建筑面积413.6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206.81平方米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6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东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