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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蒲某某与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蒲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蒲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