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9号

周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9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三。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谭逢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