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69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三。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谭逢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