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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0号

杨萍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陈韦兵,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被上诉人杨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李丰年

审判员  陆潇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