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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381号

杨正美与王林、王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杨正美;王林;王勇;王崇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杨正美,女,生于1941年11月26日,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王林,男,生于1962年9月,住址。委托代理人张明银,女,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勇,男,生于1976年5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王崇经,男,生于1982年4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杨正美诉被告王林、王勇、王崇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杨正美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美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杨正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