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杨正美,女,生于1941年11月26日,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王林,男,生于1962年9月,住址。委托代理人张明银,女,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勇,男,生于1976年5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王崇经,男,生于1982年4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杨正美诉被告王林、王勇、王崇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杨正美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美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杨正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