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休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程萝兴,男,汉族,1975年09月22日出生,农业户口,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徐小美,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农业户口,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程萝兴、徐小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休征决(2014)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休征决(2014)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休征决(2014)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继明
审判员 汪永康
审判员 汪海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