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河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关XX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30000元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赵新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