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苍执他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何登文。被执行人李洪福,1977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的(2008)临兰初字第5883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登文与被执行人李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福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传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贵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