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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1369号

韩涛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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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韩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沈铁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韩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2月28日,罪犯韩涛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书

审 判 员  孙洪成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传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