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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51号

姚赢诉强争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赢,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32号4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争艳,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32号402室。

上诉人姚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姚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赢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姚赢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

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

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