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赢,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32号4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争艳,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32号402室。
上诉人姚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姚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赢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姚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姚赢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
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
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