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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321号

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与李林、胡建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李林,胡建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东海路1019号201-10室。法定代表人迟迅,行长。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胡建广。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胡建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林、胡建广履行给付欠款180220.0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林已经主动偿付300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已受偿的债权为30000.0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502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