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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3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大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