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大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志锋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 王大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