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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

刘某某诉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内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原、被告争议标的额较小、为避免进一步加深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贝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