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05号

聂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聂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聂刚,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元谋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攀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聂刚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6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聂刚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聂刚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83.5分。期间,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