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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张龙庆与贺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龙庆,贺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张龙庆,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振东,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庆与被告贺振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龙庆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