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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494号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