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兵 百度搜索“”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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