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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00385号

秦俊诉何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秦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林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