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秦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林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