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
申请执行人:苏某乙。
申请执行人:苏某丙。
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郑某、刘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与被执行人孟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君远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