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对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支公司、第三人廖燕、王享兵、刘树兰、王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此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10行中“系原告王振轩之母”应更正为“系第三人王振轩之母”。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