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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

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赵勇、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支公司、第三人廖燕、王享兵、刘树兰、王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对原告乐山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勇、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支公司、第三人廖燕、王享兵、刘树兰、王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此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沙湾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10行中“系原告王振轩之母”应更正为“系第三人王振轩之母”。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