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刚强、唐德彦,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上诉人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原审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津法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630元,由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630元,减半收取15315元,由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代理
审判员 陈 杨
代理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