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关宝伟。
委托代理人:王旭阳。
委托代理人:鄢昊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邝莹,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侯双龙。
上诉人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邝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为30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伟裕
代理
审判员 蔡 峰
代理
审判员 余 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