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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3号

李万于诉罗均吉、张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万于,罗均吉,张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李万于,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宿县委托代理人杨玉铭(特别授权代理),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均吉,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捕前住阿瓦提县被告张成志,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瓦提县。

原告李万于诉被告罗均吉、张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万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于的委托代理人杨玉铭,被告罗均吉、张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万于诉称:2013年12月,被告罗均吉向曹成杰借款,当时曹成杰没有钱,便找到我,让我借给被告罗均吉点钱。我要求被告罗均吉提供担保,被告罗均吉先是提出用自己承包的地做担保,因我不同意,被告罗均吉便找到被告张成志担保,被告张成志在担保人处签字。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均吉归还欠款55000元,被告张成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李万于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1日借条原件一张,以此证明,被告罗均吉借款55000元及被告张成志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2.证人曹成杰证言,以此证明,被告罗均吉借款及被告张成志是担保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罗均吉对1号证据及2号证人证言予以认可,被告张成志对1号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予以认可,对2号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其陈述的不是事实。本院对1号证据及2号证人证言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罗均吉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给付。

被告罗均吉未就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成志辩称,借条上已经写的用被告罗均吉承包的土地作抵押,且利息过高,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张成志未就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2月1日被告罗均吉实际向原告李万于借款40000元,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为15000元,故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55000元。被告罗均吉在借条上注明用自己承包的95亩土地作抵押,后因原告李万于不同意,又找到被告张成志做担保。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均吉并未向原告李万于归还借款,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事件,被告罗均吉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均吉从原告李万于处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果利息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罗均吉借款40000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合理的利息为7458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本金40000元及合理的利息7458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张成志在担保人处签字,故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张成志的辩称被告罗均吉已用承包的土地作抵押,因被告罗均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下落不明,并没有将该土地交付给原告李万于种植,故土地抵押并没有生效,被告张成志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均吉归还原告李万于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7458元,合计4745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成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李万于负担76元,由被告罗均吉负812元。(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锦乐

代理

审判员  张志丹

人民陪审员  刘人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雪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