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321号罪犯刘金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皇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刘金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2月28日,罪犯刘金石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书
审 判 员 孙洪成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传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