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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689号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