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媛媛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