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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6号

严后友与孙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后友,孙正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严后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忠奎。被告孙正保,居民。

原告严后友与被告孙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后友的委托代理人郑忠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正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后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在盱眙县马坝镇购房缺少资金,于2013年腊月28日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当时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同时注明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正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腊月28日,被告孙正保向原告严后友借款2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至2014年腊月28还清。/立据人:孙正保/农历2013腊月28。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严后友持被告孙正保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债权,被告孙正保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正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后友欠款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孙正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