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王雨祥,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宗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山东省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孙堰村84号。被执行人焦树平,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平泉县。申请执行人王雨祥与被执行人孙宗涛、焦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雨祥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宗涛、焦树平履行给付0.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