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又名胡某,农民,捕前住安新县。2014年9月2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4年9月3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惠工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1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农民,捕前住高阳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于文忠,被告人胡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郭曙光、郭保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9日0时许,在高阳县彩虹网吧门口,被告人胡某、伙同马某(在逃)将石某甲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诉称,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认罪。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判处较轻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0时许,在高阳县彩虹网吧门口,被告人胡某、伙同马某(在逃)将石某甲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伤后先在高阳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天,花住院费3040.74元,门诊费50元。后转高阳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花住院费3730.4元,门诊费213.6元。鉴定费用8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方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已赔偿石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已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胡某供述,2014年9月8日晚上12点左右,马某用金某的手机给我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你赶紧到彩虹网吧这来,一会有人打我。之后我就去了网吧门口,见门口已经有两三个男的。又过了三五分钟,我见金某从网吧里出来,接着王某甲和马某从网吧东边的道上过来,见面后马某说:来了别打王某乙,没他什么事。我们刚闲扯了几句,从网吧北侧开来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停在门外,从车上下来三个男的,两三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应该就是被打的那人)问谁是小光,马某说:我是,怎么着,你弄死我吧。当时王某乙正搂着马某劝说他,对方那男的又说了几句什么,马某骂了他一句,那个人上来就推了马某一下,马某上去就和他打了起来,站在一边的金某见打起来也冲上去和马某一块打那男的,王某乙一直拦也拦不开,这时马某冲我嚷:文轩,快上啊。我才站起来想上去打,我站起来头晕,觉得不拿家伙打不上劲,就跑进网吧找东西,见门内冰箱里冰着啤酒,就从里面拿出一瓶,边往外走边冲吧台说:我拿瓶啤酒,一会再算账。之后我出来冲正和金某、马某相互拳头巴掌乱打着的那男的头顶部砸了一瓶子,砸后瓶子就碎了,我手里只留下半截酒瓶子朝他左膀、右肩部(前面)扎了一下,这时我才看到他头上流血了,我走到一边对马某说了句:坏了,我得跑。然后就离开现场回了住处。2、被告人供述,2014年9月8日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去网吧在二楼上网,大约半个小时左右,王某甲去找我,说有人要打她,叫我跟着去打架,我就跟着她到了网吧大门口,当时网吧门口有三个男的,之后,王某甲又去网吧东边一个按摩店叫来了文轩和马某(我和他俩都是朋友),我们在网吧大门口又等了半个小时,王某乙他们开着一辆轿车过来了,停在路边,车上下来三个男的,好像还有两个女的。下车之后,王某乙先跟马某嚷嚷起来,后来另外两个男的下车之后和马某也嚷嚷起来,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了。因为当时是晚上,我也看不出他们是怎么打的,只是看到文轩拿酒瓶子朝对方其中一个人砸了一下,后来被砸的这个人头上、脸上都是血。马某也打这个人了。我朝被砸破头的那个人左侧面部乱打了几下,我就是拳头巴掌的打了几下。3、被害人石某甲陈述,2014年9月8日晚上石某甲生日,他叫上了我、王某乙吃饭去了,吃了饭大概10点,我们又去了花样年华KTV唱歌去了,唱歌期间,王某乙叫了一个女的去了,后来王某乙说开我车出去,我说你先送我回家。我们四个人就出来了,到了彩虹网吧门口,王某乙先下了车,当时彩虹网吧门口站着马某、金某和那个胖高的男的,还有几个女的,王某乙上去和马某又搂又抱说了几句,后来石某甲也下去了,然后我看见石某甲和马某不知道为什么喊起来了,俩人又厮打起来了,我也下车去问怎么回事,我刚到马某跟前问怎么回事,那个又高又胖的男的拿酒瓶子打了我脑袋一下,我后来一扭头,马某用刀子刺了我左胳膊一刀,那个胖男子刺了我左脸上一刀,然后他俩朝我身上乱刺乱打,金某也上来拿瓶子砸我左耳那里,当时马某和那个胖男子先跑了,金某用碎瓶子扎了我后,我一直抓着他没放,后来石某甲见扎了我,他就打了120急救和110。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9日0时许,我和我们一起的张某甲在家吃完饭我们就叫了几个人来高阳唱歌,在来高阳的路上张某甲说要去花样年华KTV找一下她的姐妹,我们到了高阳之后张某甲就走了,我们几个人就去了神话KTV,过了一会我比较担心张某甲,我和我老公张子楠就去花样年华KTV找她,当时我进了他们包间看见有王某乙,我和他们喝了两杯酒就和我老公走了,我们回了神话KTV之后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说不过去了就把电话挂了,不知道谁给马某打电话他也去神话KTV找我们了,过了一会张某甲就又给我打电话,因为当时包厢里的声音比较大我就把扩音开开了,对方有一个男的在电话里边说话忒难听让马某听见了,马某就说了那个男的几句,过了一会我们就走了,我们几个走到了彩虹网吧那,有个男的就给我打电话,马某就把电话,拿过去了,当时马某就和给我打电话的那个男的在电话里边吵起来了,马某就说我们在彩虹网吧呢,让他们有事过来说,过了一会张某甲、王某乙、石某甲还有几个人就过来了,他们过来以后就吵起来了,对方有四个男的踹了马某几脚,有一个男的拽着马某的衣领骂他,马某在地上捡起来一个啤酒瓶子砸了那个男的脑袋几下,我们就赶紧过去拦架,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过来了。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晚上11点左右,金某去上网,他玩了也就十分钟左右,从外面进来一个女的,大约二十多岁,在一楼看了一圈又上了二楼,从二楼把金某叫了下来一块出去了,将近一个小时左右时间,听见有人嚷外面打架呢,我就和翟某先后到门口看,因为要照看吧台,我只是在门口看了两眼,见早打完了,一个身上流着血的男的在一边站着,王某乙拽着马某不让他走,金某拦着王某乙让他松手,别报警之类的话。我就又回了屋。6、证人翟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9日0时左右,当时我和我们网吧的另外一个网管黄某正在网吧一楼待着,我就听见外边嚷嚷,有人打架。我和黄某就出去看怎么回事,我当时站在彩虹网吧门口看见马某拦着王某乙说什么不让王某乙报警,金某也在拦着王某乙不让报警,旁边还有个女的说什么“差不多就算了”,看着好像是拦架的。7、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晚,我和石某甲还有王某乙去龙江春饺子馆吃饭,我们吃完饭去了花样年华KTV唱歌,当时我们都喝的有些多了,在KTV时候好像有个男的给王某乙打电话不知道说了些什么,而后王某乙说出去下,他开着车,我们就到了彩虹网吧门口,下车后看见七八个男的,王某乙过去和对方一个男的拥抱了下,王某乙说:小光,兄弟是你啊。我见他们在门口一边说话,我就上前说了句兄弟怎么个情况。那个叫小光的男的说怎么了,你忒牛逼。这时石某甲说你至于吗。那个叫小光的骂了一句,骂完就上去打了石某甲两拳,把他打倒在地,继续拳头巴掌打他,我上去拦叫小光的那个男的,他给了我嘴边一拳头,把我打一边去了,他又要打石某甲,被他一块的拦住了,这时有个男的拿着酒瓶从彩虹网吧冲了出来朝着石某甲脑袋砸了一下就流了血,石某甲到一旁去了,我就打了报警电话。8、证人王某乙证言,我记得好像是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晚上我和石某甲、石某甲一起吃饭,然后去花样年华KTV唱歌,唱完歌我们回家的时候,我开车拉着石某甲、石某甲往我家走,走到彩虹网吧的时候,我说进彩虹网吧买盒烟,当时石某甲和石某甲跟着我一起下了车,当时在彩虹网吧门口站着马某和王某甲,我就跟他俩说了两句话,然后我就进了彩虹网吧拿烟,当时金某正好从彩虹网吧往外走,我俩就说了两句话,然后我拿了烟跟金某一起出来了,等我出来,就看见马某和石某甲、石某甲往一起凑像是要打架,我刚想上去拦他们,马某就拳头巴掌的打石某甲,当时马某还喊金某,你还不上干什么?我就赶紧拦着金某,后来那个胖子不知道什么时候过来了,拿着一个啤酒瓶子朝着石某甲脑袋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把瓶子打碎了,那个胖子还用碎酒瓶子扎了石某甲胳膊上两下,然后我就上去拦那个胖子,金某这个时候从腰间拿出一个匕首朝着石某甲脸上划了一刀,我又上去拦着金某,后来石某甲被他们打倒在地不动了。9、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石某甲所受伤情。10、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片),经鉴定,石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1、对胡某的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9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惠工派出所抓获。并于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12、医疗费用等票据、石某甲工资情况证明若干,证实被害人因伤治疗花费及误工损失等情况。13、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对谅解情况。14、户籍证明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均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有关被告人辩护人所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石某甲因本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被告人处得到全部、足额赔偿,故对其对被告人胡某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对被告人胡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张建宗
审判员 梁 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