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
负责人:杨伟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银桂,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陈跃平,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6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驰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美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