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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马银桂、陈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马银桂;陈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

负责人:杨伟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银桂,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陈跃平,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6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驰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美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