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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345号

李冲与袁德松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德松,李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松,(华南路与南二环路交叉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冲。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德松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袁德松到庭参加诉讼,但袁德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以送达的地址,拒不到本院接受开庭传票,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上诉人袁德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宜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