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松,(华南路与南二环路交叉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冲。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德松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袁德松到庭参加诉讼,但袁德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以送达的地址,拒不到本院接受开庭传票,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上诉人袁德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宜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