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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特字第00008号

柯宗先申请宣告柯宗良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柯宗先,柯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柯宗先,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柯宗良,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宗先与被申请人柯宗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柯宗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宗先撤回申请。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高念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