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孙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印莉 来源: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孙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