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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4号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孙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