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上海城江平路13、15号。法定代表人任纪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解,原告员工。被告蒋五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五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银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