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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434号

倪小燕与被执行人胡斌、雍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岚,胡斌,雍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朱岚,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斌,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雍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岚与被执行人胡斌、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镜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胡斌所有的皖BY73**、皖B773**小型汽车。并作出(2014)镜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胡斌所有的小型汽车。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受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