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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228-4号

柴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XX,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28-4号申请执行人柴XX,女,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杨XX,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三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柴XX偿还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偿还借款70000元;负担执行费36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XX私下给付了10000元,2014年8月27日、2015年4月15日本院两次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XX在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店塔支行账号2710022101109002906432中的存款32000元。被执行人杨XX共给付借款本金41500元。本案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41500元应为500元,被执行人杨XX已负担。现还欠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欠款285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XX在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店塔支行账号2710022101109002906432。剩余执行款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柴XX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查封杨XX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宏光小区二区01幢2单元-9-1号(房屋产权证号:091454**)房屋。申请执行人柴XX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柴XX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芝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