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阿尔尔作,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尔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阿尔尔作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6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尔尔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尔尔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尔尔作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尔尔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25.5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尔尔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尔尔作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二О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春秀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