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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刑监字第3号

者世柱因放火罪案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者世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楚中刑监字第3号者世柱:你因放火一案,不服本院(2014)楚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认为:

一、应该按法律规定对你予以精神病鉴定,因为本案案发时你喝了大量白酒,不排除有酒后精神病发作的可能。

二、禄丰森林公安己认可成活了原评估损失50952棵的15%=7642棵,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也认可了以上的认定和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之规定,你应该得到从轻处罚,即原判九年X12个月=108个月,即108个月X85%=91.8个月(7年半)。

三、本案赔偿的主体应该是干海资村委会大村六组、张某某1、张某某2、李某某,《林权证》证明了这一点。请求再审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有必要对你作精神病鉴定的问题。经调卷复查,你在案发前一直担任干海资村委会大村五组的组长,曾当过兵。你从侦查到一、二审过程中,表达清晰,对作案的过程和动机均能详细、如实地供述,并无异常。卷内证据亦无证明你个人及其家族有既往精神病史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材料。此次申诉,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作案时精神有异常表现。二审对你的辩护人提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第二、关于你提出林木损失鉴定过高,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诉理由。针对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禄价鉴(2014)xx号价格鉴定结论,二审中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关于者世柱放火案林木损失情况说明》,内容为:“者世柱放火一案共计林木受害林木株59944株,林业工程师在损失实地勘察中通过单位面积样方林木逐株检测,得出受害林木死亡数为85%,株数为50952株,成活15%株数8992株,受害林木表皮及真皮均已经死亡,遇有降雨,通过导管输送水分可能出现树梢部分树叶发绿的假活现象。其85%为案件的实际损失,在林木损失鉴定及价值损失鉴定中均按照此数目进行”。同时,禄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价格鉴定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林业工程师测算鉴定的林木损失数量,禄价鉴(2014)xx号价格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标的是已经被确定为被烧死的林木50952株”。以上证据与禄价鉴(2014)xx号价格鉴定结论同时印证了本案中的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数量、林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原一、二审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过火损失并作为依据判处并无不当。第三、关于焚烧的山林所有权人的问题。根据在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记载,本案烧毁的森林林地所有权人分别属于干海资村委会大村六村民小组和干海资村委会大石头村民小组,张某某1、张某某2等村民只有使用权。故一、二审判决由你赔偿受害集体禄丰县一平浪镇干海资村委会经济损失47206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楚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