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102号申请人蒋崇芳,女,汉族,1966年4月6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周富生,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大专文化,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蒋崇芳与被执行人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做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蒋崇芳与被执行人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人421100元,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愿意从2015年10月31日起每月承担21000元的资金占用费,确定于2016年6月中旬以前付清所有欠款同时自愿将档案局的房子,千冒的宅基地,纸厂的出租房及每个月的工资抵押,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本院有权处理被执行人所抵押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学 忠执行员 : 段 培 江执行员 :张 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张 文 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