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1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陈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双子座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告陈焦,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住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弘扬大厦底楼。法定代表人罗畅,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陈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  张远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