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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015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江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职务公司职工。被告江玥,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江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