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永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丽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