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友维,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德凤镇。被申请执行人黄有常(已故),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德凤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黄友维申请执行黄有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黎平县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行为履行完毕,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截止至2005年11月30日,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过该申请执行期间,同时,该案的执行标的是行为,即恢复厨房原样,并将厨房下的堡坎砌平至厨房角柱底,鉴于厨房现在已不存在,且堡坎倒塌,被执行人黄有常已于2009年去世,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黄友维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粟志文
审判员 牛盛高
审判员 徐秀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