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世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田坝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805-X。法定代表人张世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瑞凡,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世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世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世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玲 关注公众号“”